(一)变更名称
个体工商户设立时申请名称的,如果您想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,应首先取得新名称的核准(具体名称核准要求、办理流程请参见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次性告知单》)
提交材料:
1、《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);
2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3、《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》;
4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《指定(委托)书》。(经营者本人办理的,无需提交)
(二)变更经营场所
1、您所选择的经营场所应为有房产证的合法建筑,且房产证上记载的用途应与注册个体工商户的使用用途一致。(如不符合上述条件,请您仔细阅读《投资办照通用指南风险提示》中“选择企业住所(经营场所)时应注意哪些问题”的有关内容)
2、申请经营场所变更,限在同一区县范围内。新经营场所在其他区县的,应当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,向新经营场所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。
3、如果经营场所变更涉及原有经营项目前置许可的,应先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提交材料:
1、《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);
2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3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(一般应为产权签字或盖章的房产证复印件。产权人为自然人的应亲笔签字,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加盖公章);
4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《指定(委托)书》(经营者本人办理的,无需提交)。
(三)变更组成形式
1、工商户变更组成形式的,应当由全体参加家庭经营成员在《个体工商变更(备案)登记申请书》经营者签字栏中签字确认。其中,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,应当提交居民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,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,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。
2、外地来京人员还应提交《暂住证》复印件。
提交材料:
1、《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);
2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3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《指定(委托)书》(经营者本人办理的,无需提交)。
(四)变更经营范围
如果新增加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,应当取得相应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。
提交材料:
1、《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》(具体填写要求请详见表格注释);
2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、副本;
3、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,应提交相应的许可文件;
4、委托代理人办理的,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《指定(委托)书》(经营者本人办理的,无需提交)。